晋统字[2011]15号(2011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地方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避免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省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负担,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地方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及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程是山西省统计局内部工作规程,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三条 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为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种类,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类型的地方统计调查。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统计设计管理处、法规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财务处、监察室、普查中心、计算中心为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处。
第六条 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登记、受理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法规处负责审议和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符合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的要求。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从统计数据使用和公布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财务处负责从统计调查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监察室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普查中心负责从基本单位统计管理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计算中心负责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使用的统计数据报送方式、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格式等方面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有关专业处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第八条 可行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需要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得到落实,以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第九条 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符合国家统计标准。调查内容简明扼要,调查方法科学、合理、高效。
第十条 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
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需按下列审批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
一、申请
市、县(市、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申请公文;
(二)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三)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交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初审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登记、受理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组织初审,期限为6个工作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
(二)相关专业处从本专业的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四)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召开邀请申请单位参加的申报项目情况座谈会。
(五)对于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申请单位要在限期内做出答复。申请单位在限期内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申请单位放弃申请。
三、审核
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成员单位无意见可视为同意。
四、审批与签发
统计设计管理处将审核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局领导审批。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局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分管统计设计管理的局领导签发。
五、复函
统计设计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单位复函。项目批复分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申请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说明。
六、公告
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在省统计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 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十二条 经省统计局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普查、专项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对统计制度(方案)进行修订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核领导小组每年结合巡查工作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各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统计调查,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检查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检查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情况。包括:资料使用的目的、使用范围、计算方法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程序》(晋统办字〔2006〕15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