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已经2009年12月30日第22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
(2009年12月30日第22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保障科学合理地配置统计资源,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国家统计局内部工作规程,适用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联合会等单位委托的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大统计调查项目、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和一般统计调查项目。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种普查,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新增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反映国情国力的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非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项目有效期限届满,内容没有变动需要延长期限的;
二、对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修订幅度较小的;
三、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补充少量统计指标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司)、总统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财务司、纪检监察局、普查中心、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为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司。
第五条 审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方面对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三、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贯彻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情况,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和项目评估。
第六条 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下列职责:
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的登记、审批文件的流转和核发文号。
政策法规司负责审议和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符合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的要求。
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负责从统计数据使用和公布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国民经济核算司负责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财务司负责从统计调查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纪检监察局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普查中心负责从基本单位统计管理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从借鉴国际统计经验、国际统计通用办法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使用的统计数据报送方式、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格式等方面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从统计调查方法科学性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司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第八条 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的,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一年度6月1日前提出项目经费申请报告,以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第九条 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第十条 协调性原则。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之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协调一致,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执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申请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3、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4、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5、重大、重要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或试点的情况。
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6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
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公文;
2、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4、提交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初审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局办公室登记后(局内项目不需登记),由统计设计管理司受理、初审,期限为10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
(二)相关专业司从本专业的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征求相关部门或地方意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局队业务分工的,需征求对方的意见。
(四)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邀请申请单位参加的申报项目情况座谈会。
(五)对于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司统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要在限期内做出答复。
三、审核
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成员单位无意见可视为同意。统计设计管理司根据成员单位审查意见,将审核情况等文件报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
四、审批与签发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局常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司)签发。
经审批同意制定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司核编表号、有效期和制表机关,局办公室核发文号。
经审批同意开展的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司核编有效期、起草书面决定,局办公室核发批准或备案文号、复函申请单位。
五、公告
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统计调查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审批程序简化主要是在初审和审核阶段,统计设计管理司在征求财务司、有关专业司的意见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等提交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并进入审批与签发环节。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关心的问题和重大社会经济事件,以及满足自然环境灾害等应急管理需要,经国家统计局常务会议决定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一般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须履行备案程序。
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一、申请。备案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提交申请公文;
(二)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三)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申请文件经局办公室登记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司受理。
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审批原则进行审查。
(二)相关专业司从本专业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审核阶段发现问题的,由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三、复函。统计设计管理司将审核意见及复函报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并由分管副局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司)签发。局办公室核发备案文号。
第十五条 不同意开展的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司起草书面决定,按审批和备案程序签发后,以国家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核领导小组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结合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各项统计调查是否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统计调查,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检查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检查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情况。包括:资料使用的目的、使用范围、计算方法等;部门、地方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数据重复、交叉的,是否与国家统计局协商后公布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审核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项目评估。绩效考核和项目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来年项目审批依据和统计设计方案改进依据。经审批同意立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专业司要认真总结项目执行中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起施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国统办函〔1998〕7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