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级统计部门在完成国家统计制度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一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不严,出现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过多,调查内容重复、繁琐等问题,致使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加重,反映强烈。为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计调查的质量。各级统计局要从统计工作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组织好各项统计调查,保证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除必要的内容外,要严格控制对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的调整。 

  二、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统计局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上级统计局。 

  (二)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服务对象,所需的调查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国家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省级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经常性统计调查和普查为审批类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为备案类调查项目。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省统计局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省级统计局也要相应建立对下一级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制度。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国家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将定期公布“省级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其列入统计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统计局      

  OO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