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统函〔202021

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02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全面排查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全省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集中力量清理纠正部门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布置未经审批的统计报表等问题,有效解决目前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基层统计调查负担重的问题。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

二、排查依据

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排查项目

为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独立制发或联合制发的统计报表;在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由本部门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在政府统计部门(国家或省统计局)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重新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

四、排查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部门范围主要为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科协等),以及中央驻晋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五、排查对象和内容

排查对象是2019-2020年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以调查表格、问卷等形式,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或调查对象自行填报(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程序登录)等方式,开展的定期或一次性搜集统计调查资料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不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国家部委正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

排查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名称、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方法、填报对象、调查频率、批准文号、统计指标个数等。(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排查工作要求。

统计调查项目排查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重要整改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内容,全面排查,如实上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中,要特别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要漏报。一是未经省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二是同一部门内部其他处(室、中心)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实行零报告。

(二)其他工作要求。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各部门要强化部门统计监管,加强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尽快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七、报送时间

省直有关部门请于20201030日前,将附件《统计调查项目排查表》加盖单位公盖后,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同时,将电子表格一并通过邮件发送指定邮箱。

邮箱:sgc4955579@163.com

附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表

 

山西省统计局

                            2020年7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