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583.9亿元,同比增长4.5%。

1-10月份,全省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2300.7亿元,同比增长3.7%。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0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124.4亿元,同比增长3.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76.3亿元,同比增长3.4%。

按消费形态分,1-0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2145.3亿元,同比增长3.1%;餐饮收入155.4亿元,同比增长13.1%。

20231-10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主要数据


绝对数(亿元)

比上年增长(%)

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2145.3

3.1

  其中:粮油、食品类

292.9

3.7

       饮料类

30.2

9.3

       烟酒类

105.0

4.0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36.5

-3.1

       化妆品类

22.3

-10.9

       金银珠宝类

29.6

-2.3

       日用品类

48.9

6.5

       中西药品类

115.5

2.5

       通讯器材类

60.1

-15.4

       石油及制品类

361.4

13.6

       汽车类

725.2

7.1


附注

1. 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 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 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