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981.8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2800.6亿元,同比增长5.1%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2023年,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588亿元,同比增长5.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393.8亿元,同比增长5.6%。

按消费形态分,2023年,商品零售额7134.6亿元,同比增长4.8%;餐饮收入847.2亿元,同比增长12.2%。

2023年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主要数据

指  标

绝对数(亿元)

比上年增长(%)

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2612.7

4.4

  其中:粮油、食品类

353.3

3.2

       饮料类

35.7

9.8

       烟酒类

123.2

3.8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69.1

2.0

       化妆品类

26.6

-8.8

       金银珠宝类

33.7

0.1

       日用品

57.6

7.2

       中西药品类

141.4

-0.3

       通讯器材类

74.9

-7.1

       石油及制品类

434.3

15.0

       汽车类

896.3

8.2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