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统计局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588.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17.2平方米。98.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543.4万户,占92.3%;拥有2处住宅的35.5万户,占6.0%;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1万户,占0.2%。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525.4万户,占89.2%;居住楼房的63.4万户,占10.8%。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26.2万户,占55.4%;砖混结构的200.3万户,占34.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3万户,占2.6%;竹草土坯结构的47.0万户,占8.0%。
表1 住房数量与构成
二、饮用水
有85.0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4.4%。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01.2万户,占68.1%。102.8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7.5%;311.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52.9%;123.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1.0%;9.4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6%;28.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4.8%;4.7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8%;8.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4%。
表2 饮用水情况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06.4万户,占18.1%;主要使用煤的471.8万户,占80.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7.9万户,占1.3%;主要使用电的1.5万户,占0.3%;主要使用沼气的1.0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2万户,占0.04%。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四、取暖制冷设施
住宅有取暖或制冷设施的580.8万户,占98.6%。其中,使用空调的2.3万户,占0.4%;使用暖气的65.3万户,占11.1%;使用火炕的292.8万户,占49.7%。
表4 取暖制冷设施情况
五、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7.1万户,占1.2 %;使用旱厕的498.8万户,占84.7 %;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82.9万户,占14.1%。
表5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六、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6.1台、固定电话58.8部、手机61.3部、电脑1.6台、摩托车52.6辆、生活用汽车5.8辆。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山西省统计局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588.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17.2平方米。98.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543.4万户,占92.3%;拥有2处住宅的35.5万户,占6.0%;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1万户,占0.2%。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525.4万户,占89.2%;居住楼房的63.4万户,占10.8%。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26.2万户,占55.4%;砖混结构的200.3万户,占34.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3万户,占2.6%;竹草土坯结构的47.0万户,占8.0%。
表1 住房数量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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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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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1处住宅 |
543.4 |
92.3 |
| 拥有2处住宅 |
35.5 |
6.0 |
| 拥有3处以上住宅 |
1.1 |
0.2 |
| 没有住宅 |
8.8 |
1.5 |
|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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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房 |
63.4 |
10.8 |
| 平房 |
525.4 |
89.2 |
|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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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混凝土 |
15.3 |
2.6 |
| 砖混 |
200.3 |
34.0 |
| 砖木 |
326.2 |
55.4 |
| 竹草土坯 |
47.0 |
8.0 |
二、饮用水
有85.0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4.4%。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01.2万户,占68.1%。102.8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7.5%;311.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52.9%;123.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1.0%;9.4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6%;28.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4.8%;4.7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8%;8.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4%。
表2 饮用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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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 获取饮用水困难的住户 |
85.0 |
14.4 |
|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 |
401.2 |
68.1 |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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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102.8 |
17.5 |
| 深井水 |
311.4 |
52.9 |
| 浅井水 |
123.8 |
21.0 |
| 江河湖水 |
9.4 |
1.6 |
| 池塘水 |
4.7 |
0.8 |
| 雨水 |
28.3 |
4.8 |
| 其他水 |
8.5 |
1.4 |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06.4万户,占18.1%;主要使用煤的471.8万户,占80.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7.9万户,占1.3%;主要使用电的1.5万户,占0.3%;主要使用沼气的1.0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2万户,占0.04%。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四、取暖制冷设施
住宅有取暖或制冷设施的580.8万户,占98.6%。其中,使用空调的2.3万户,占0.4%;使用暖气的65.3万户,占11.1%;使用火炕的292.8万户,占49.7%。
表4 取暖制冷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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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 有取暖制冷设施的住户 |
580.8 |
98.6 |
| 空调 |
2.3 |
0.4 |
| 暖气 |
65.3 |
11.1 |
| 火炕 |
292.8 |
49.7 |
| 其他 |
220.4 |
37.4 |
| 无取暖制冷设施的住户 |
8.0 |
1.4 |
五、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7.1万户,占1.2 %;使用旱厕的498.8万户,占84.7 %;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82.9万户,占14.1%。
表5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六、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6.1台、固定电话58.8部、手机61.3部、电脑1.6台、摩托车52.6辆、生活用汽车5.8辆。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