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统计局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588.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17.2平方米。98.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543.4万户,占92.3%;拥有2处住宅的35.5万户,占6.0%;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1万户,占0.2%。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525.4万户,占89.2%;居住楼房的63.4万户,占10.8%。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26.2万户,占55.4%;砖混结构的200.3万户,占34.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3万户,占2.6%;竹草土坯结构的47.0万户,占8.0%。
  表1 住房数量与构成
  

 

数量(万户)

比重(%)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

 

 

拥有1处住宅

543.4

92.3

拥有2处住宅

 35.5

 6.0

拥有3处以上住宅

 1.1

 0.2

没有住宅

 8.8

 1.5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

 

 

 楼房

 63.4

10.8

 平房

525.4

89.2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

 

 

 钢筋混凝土

 15.3

 2.6

 砖混

200.3

34.0

 砖木

326.2

55.4

 竹草土坯

 47.0

 8.0


  二、饮用水
  有85.0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4.4%。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01.2万户,占68.1%。102.8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7.5%;311.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52.9%;123.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1.0%;9.4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6%;28.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4.8%;4.7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8%;8.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4%。
  表2 饮用水情况
  

 

数量(万户)

比重(%)

获取饮用水困难的住户

 85.0

14.4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

401.2

68.1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102.8

17.5

深井水

311.4

52.9

浅井水

123.8

21.0

 江河湖水

 9.4

 1.6

 池塘水

 4.7

 0.8

 雨水

 28.3

 4.8

 其他水

 8.5

 1.4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06.4万户,占18.1%;主要使用煤的471.8万户,占80.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7.9万户,占1.3%;主要使用电的1.5万户,占0.3%;主要使用沼气的1.0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2万户,占0.04%。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四、取暖制冷设施
  住宅有取暖或制冷设施的580.8万户,占98.6%。其中,使用空调的2.3万户,占0.4%;使用暖气的65.3万户,占11.1%;使用火炕的292.8万户,占49.7%。
  表4 取暖制冷设施情况
  

 

数量(万户)

比重(%)

有取暖制冷设施的住户

 580.8

 98.6

 空调

 2.3

 0.4

 暖气

 65.3

11.1

 火炕

292.8

49.7

 其他

220.4

37.4

无取暖制冷设施的住户

  8.0

 1.4


  五、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7.1万户,占1.2 %;使用旱厕的498.8万户,占84.7 %;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82.9万户,占14.1%。
  表5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六、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6.1台、固定电话58.8部、手机61.3部、电脑1.6台、摩托车52.6辆、生活用汽车5.8辆。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