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已经中共山西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省统计局2024年2月印发的《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晋统字〔2024〕1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统计局
2025年12月1日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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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定依据 |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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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1.《统计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局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或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下的; (2)其他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的; (3)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3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 (4)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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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1.《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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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迟报统计资料的 |
1.企业《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未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并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