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见国统办字〔201016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见国统字〔20103号文件)。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提供完整的审批资料。 

  二、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负责市、县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市、县调查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国家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当分别建立市、县统计局和市、县调查队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家统计局将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列入统计巡查的内容;同时,对重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评估,作为后续调查项目审批和改进的依据。未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予以废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略)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略) 

        3.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注意事项.doc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